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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管理办法(2017年) 第四章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十五条 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和要求,负责本地区示范平台的推荐工作。 第十六条 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对推荐的示范平台运营情况、服务业绩、满意度等进行测评,填写《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推荐表》(见附件1),并附被推荐示范平台的申请材料,… 第十七条 被推荐为示范平台的单位需提交下列材料: 第十八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评审结果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户网站及有关媒体公示15个工作日。 第十九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对评审合格的示范平台授予“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称号,并及时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户网站及有关媒体公布。 第二十条 示范平台的评审工作每年开展1次,具体时间按照当年申报工作通知要求进行。
第十四条 目录 第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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