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管理办法(2017年) 第五章 认定管理 第二十四条 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管理办法(2017年) 第二十四条 第五章 认定管理 第二十四条 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对所辖区内示范平台的服务质量、服务收费情况以及服务满意度等进行定期检查,每年3月底前将上一年度示范平台工作总结汇总报告和检查情况报告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将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专家不定期对示范平台的服务情况进行测评,评测不合格的平台将撤销示范平台称号,结果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户网站公布。 第二十三条 目录 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