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管理办法(2017年) 第五章 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管理办法(2017年) 第五章 第五章 认定管理 第二十一条 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户网站建立示范平台信息数据库,方便社会公众查询。 第二十二条 示范平台要不断提高服务能力和组织带动社会服务资源的能力,主动为中小企业开展公益性服务,积极承担政府部门委托的各项任务,每年2月底前将上一年度工作总结报省级中小企… 第二十三条 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每次认定有效期为3年,在有效期满当年可再次申报。在有效期内如有违法违规等行为,一经查实,予以撤销示范平台称号。 第二十四条 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对所辖区内示范平台的服务质量、服务收费情况以及服务满意度等进行定期检查,每年3月底前将上一年度示范平台工作总结汇总报告和检查情况报告报工… 第二十五条 示范平台认定工作接受审计、监察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第二十条 目录 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