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管理办法(2017年)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三条 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每次认定有效期为3年,在有效期满当年可再次申报。在有效期内如有违法违规等行为,一经查实,予以撤销示范平台称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