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管理办法(2017年) 第五章 认定管理 第二十三条 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管理办法(2017年) 第二十三条 第五章 认定管理 第二十三条 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每次认定有效期为3年,在有效期满当年可再次申报。在有效期内如有违法违规等行为,一经查实,予以撤销示范平台称号。 第二十二条 目录 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