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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管理办法(2017年) 第六章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可参照本办法,组织开展省级示范平台的认定工作,并对省级及以上示范平台给予相应的扶持。 第二十七条 全国性行业协会可按照本办法的相关规定,直接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推荐。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12年工业和信息化部印发的《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的管理办法》(工信部企业〔2012〕197号)同时废止,已认定和通过复审… 附件:1. 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推荐表 2. 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申请报告
第二十五条 目录 第二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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