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管理办法(2017年)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管理办法(2017年) 第二十八条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12年工业和信息化部印发的《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的管理办法》(工信部企业〔2012〕197号)同时废止,已认定和通过复审示范平台的有效期按新办法执行。 引用法条 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的管理办法(2012) 第二十七条 目录 附件: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