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的管理办法 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的管理办法(2012年) 发布机关 工业和信息化部 效力 已失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推动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支持中小企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以下简称示范平台)是指由法人单位建设和运营,经工业和信息化部认定,为中小企业提供信息、技术、创业、培训、融资等公共服务,业绩突出、… 第三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示范平台的认定管理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简称“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协助工业和信息化部对所辖区内示… 第四条 示范平台的认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认定的示范平台实行动态管理。 第五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对示范平台予以重点扶持。 第二章 主要功能 第六条 示范平台具有多种服务功能或在某一方面具有特色服务功能,具有开放性和资源共享的特征。 第三章 认定条件 第七条 示范平台应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第八条 示范平台应满足相关功能要求: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九条 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条件和要求,负责本地区示范平台的推荐工作。 第十条 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对推荐的示范平台运营情况、服务业绩、满意度等进行测评,填写《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推荐表》(见附件1),并附被推荐示范平台的申请材料,… 第十一条 被推荐为示范平台的单位需提交下列材料: 第十二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评审结果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户网站及有关媒体公示15个工作日。 第十三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对评审合格的示范平台授予“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称号。 第十四条 示范平台的评审工作每年开展1次,具体时间按照当年申报工作通知要求进行。 第五章 认定管理 第十五条 示范平台名单及时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户网站及有关媒体公布。并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户网站建立示范平台信息数据库,方便社会公众查询。 第十六条 示范平台要不断提高服务能力和组织带动社会服务资源的能力,主动开展公益性服务,积极承担政府部门委托的各项任务,每年将工作总结报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并自觉接受社会… 第十七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对示范平台每3年复核1次。复核与年度申报同时进行,由示范平台将3年工作总结、上一年度审计报告和服务收支专项审计报告,以及《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 第十八条 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对所辖区内示范平台的服务质量、服务收费情况以及服务满意度等进行定期检查,每年底将示范平台工作总结汇总报告和检查情况报告报工业和信息化部。… 第十九条 示范平台认定工作接受审计、监察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可参照本办法,组织开展省级示范平台的认定工作,并对省级及以上示范平台给予相应的扶持。 第二十一条 全国性行业协会可按照本办法的相关规定,直接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推荐。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10年工业和信息化部印发的《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停止执行。 附件:1. 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推荐表(略,详情请登录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站) 2. 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申请报告(略,详情请登录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站) 3. 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年度运营情况测评表(略,详情请登录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站) 相关版本 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的管理办法(2012) 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管理办法(2017) 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的管理办法(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