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的管理办法(2012年) 第五章 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的管理办法(2012年) 第五章 第五章 认定管理 第十五条 示范平台名单及时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户网站及有关媒体公布。并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户网站建立示范平台信息数据库,方便社会公众查询。 第十六条 示范平台要不断提高服务能力和组织带动社会服务资源的能力,主动开展公益性服务,积极承担政府部门委托的各项任务,每年将工作总结报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并自觉接受社会… 第十七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对示范平台每3年复核1次。复核与年度申报同时进行,由示范平台将3年工作总结、上一年度审计报告和服务收支专项审计报告,以及《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 第十八条 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对所辖区内示范平台的服务质量、服务收费情况以及服务满意度等进行定期检查,每年底将示范平台工作总结汇总报告和检查情况报告报工业和信息化部。… 第十九条 示范平台认定工作接受审计、监察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第十四条 目录 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