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的管理办法(2012年)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对示范平台每3年复核1次。复核与年度申报同时进行,由示范平台将3年工作总结、上一年度审计报告和服务收支专项审计报告,以及《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年度运营情况测评表》(见附件3)报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组织测评后,填写测评情况及意见,经工业和信息化部复核,对合格的示范平台予以确认;对不合格的予以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