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的管理办法(2012年) 第六章 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的管理办法(2012年) 第六章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可参照本办法,组织开展省级示范平台的认定工作,并对省级及以上示范平台给予相应的扶持。 第二十一条 全国性行业协会可按照本办法的相关规定,直接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推荐。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10年工业和信息化部印发的《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停止执行。 附件:1. 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推荐表(略,详情请登录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站) 2. 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申请报告(略,详情请登录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站) 3. 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年度运营情况测评表(略,详情请登录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站) 第十九条 目录 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