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实施资本计量高级方法申请及验收规定(2024年)

发布机关 金融监管总局
效力 现行有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商业银行实施资本计量高级方法的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资本计量高级方法,是指根据《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规定,商业银行选择使用内部模型来计量风险和监管资本的方法,包括信用风险内部评级法和市场风险内部模型法…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按照《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划分为第一档的、已实施和拟实施资本计量高级方法的商业银行,包括中资银行、外商独资银行和中外合资… 第四条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派出机构(以下简称监管部门)负责对商业银行实施资本计量高级方法进行验收,持续监督资本管理,促进商业银行健全风险管理体系,提升风险管理水平… 第五条 监管部门按照激励相容原则对资本计量高级方法实施进行验收,包括自评、申请、评估、整改、验收等环节,促使商业银行资本计量充分反映风险水平,并从标准方法向高级方法平稳… 第六条 监管部门对商业银行实施资本计量高级方法进行持续监督检查,采取适当监管措施,促使商业银行资本能够充分覆盖所面临的各类风险。 第七条 监管部门基于商业银行实施进展,允许商业银行分步达标,分别受理商业银行信用风险内部评级法和市场风险内部模型法的实施申请。

第二章 实施条件

第八条 申请实施的商业银行应具备良好的公司治理机制,建立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的治理架构,权责明晰、独立运作、有效制衡,决策、执行和监督机制科学高效。 第九条 申请实施的商业银行应具备健全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建立全面风险管理架构和完整独立的风险管理体系,内部控制有效。 第十条 申请实施的商业银行应经营稳健,资产优良、盈利平稳、流动性充裕。 第十一条 申请实施的商业银行监管评级应连续3年不低于2级。 第十二条 申请实施的商业银行应具备良好的数据治理水平,政策、目标、制度和流程清晰,数据质量监控体系有效,达到《银行业金融机构数据治理指引》(银保监发〔2018〕22号)的… 第十三条 申请实施的商业银行应具备完备的信息系统,能够有效支持商业银行各项经营管理,满足资本计量系统化、自动化需求。 第十四条 申请实施的商业银行的资本计量高级方法覆盖率,应符合《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其中,申请实施信用风险内部评级法的银行法人或附属机构,信用风险内部评级法覆… 第十五条 申请实施的商业银行资本计量高级方法及其配套体系已上线运行,计量结果充分应用于经营决策和风险管理。

第三章 申请验收

第十六条 商业银行申请实施资本计量高级方法,应进行自评。 第十七条 自评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实施规划完成情况,自评专家团队资质情况,自评范围、方法、流程、发现的问题,整改措施以及自评结论等。 第十八条 商业银行在自评基础上,认为具备实施资本计量高级方法条件或满足在操作风险标准法中采用自身损失数据自行计算内部损失乘数要求的,自主向监管部门提交评估申请。 第十九条 商业银行提交的资本计量高级方法评估申请材料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第二十条 依照资本计量高级方法申请范围,各风险类别模型相关材料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第四章 评估及验收流程

第二十一条 监管部门根据商业银行的申请材料,决定是否受理并开展申请验收。对于尚未达到申请条件的商业银行,不予受理。 第二十二条 受理商业银行评估申请后,监管部门可运用现场检查、非现场监管等各种方法开展评估,揭示商业银行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要求,出具评估意见。 第二十三条 监管部门可组建资本计量高级方法监管验收团队。验收团队成员主要在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派出机构内部产生,应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技能和监管经验,熟悉资本计量高级方… 第二十四条 商业银行应建立整改工作机制,根据评估意见制定整改方案,开展整改。整改方案至少包括整改内容、措施、计划和进展情况等。 第二十五条 商业银行经整改,认为符合监管要求的,自主向监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 第二十六条 验收申请材料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第二十七条 根据商业银行验收申请,监管部门对商业银行资本计量高级方法实施情况进行验收,核查是否完成整改、是否满足资本计量高级方法的实施要求,出具验收意见。 第二十八条 商业银行根据验收意见自主向监管部门提出实施申请。实施申请材料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第二十九条 监管部门应对商业银行的申请作出验收通过、有条件验收通过或验收不通过的决定。

第五章 评估及验收原则

第三十条 监管部门对商业银行资本计量高级方法的实施进行评估验收,核查商业银行治理结构、政策流程、计量模型、数据和信息系统、验证和审计、应用、信息披露等是否满足《商业银行资… 第三十一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商业银行,不宜实施资本计量高级方法,操作风险标准法也不宜采用自行计算的内部损失乘数: 第三十二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商业银行,不宜实施信用风险初级内部评级法: 第三十三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商业银行,不宜实施信用风险高级内部评级法: 第三十四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商业银行,不宜实施市场风险内部模型法: 第三十五条 申请采用自身损失数据自行计算内部损失乘数的银行法人或附属机构,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宜在操作风险标准法中采用自身损失数据自行计算内部损失乘数: 第三十六条 无上述情形且符合资本计量高级方法验收要求的商业银行,经监管部门验收通过,应实施高级方法。 第三十七条 基本符合资本计量高级方法验收要求或自行计算内部损失乘数要求,但存在对高级方法或操作风险标准法计量无实质影响问题的商业银行,如具备下列条件,监管部门有条件验收通过… 第三十八条 对有条件实施高级方法或有条件自行计算内部损失乘数的商业银行,监管部门从数据质量和长度、模型结构和假设、参数估计、模型结果表现、信息系统、计量结果应用及其他支持体… 第三十九条 有条件实施资本计量高级方法或采用自身损失数据自行计算内部损失乘数的商业银行完成整改,经监管部门验收通过且已符合各项监管规定,可解除相应监管措施。

第六章 持续监管

第四十条 对验收通过或有条件验收通过实施资本计量高级方法或采用自身损失数据自行计算内部损失乘数的商业银行,监管部门实施持续监管,确保商业银行持续满足《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 第四十一条 持续监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第四十二条 在持续监管中发现整改事项,商业银行应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整改情况,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第四十三条 对资本计量高级方法实施资格或自行计算内部损失乘数资格被整体取消的商业银行,原则上自取消之日起三年内,监管部门不再受理其重新申请。 第四十四条 商业银行在实施资本计量高级方法或采用自身损失数据自行计算内部损失乘数过程中发生重大调整的,应在调整前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并经监管部门认可。报告内容至少包括: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派出机构按照职责分工和属地监管原则,受理商业银行资本计量高级方法或操作风险标准法中采用自身损失数据自行计算内部损失乘数实施申请事项并开展… 第四十六条 开发性金融机构和政策性银行参照执行,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七条 本规定由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负责解释。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商业银行实施资本管理高级方法监管暂行细则》(银监办发〔2012〕254号)同时废止。 附件: 商业银行实施资本计量高级方法验收材料清单(略,详情请登录金融监管总局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