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实施资本计量高级方法申请及验收规定(2024年) 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二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商业银行,不宜实施信用风险初级内部评级法:
内部评级政策体系存在较大问题,不能有效支持风险识别、风险暴露分类、评级流程、信用风险缓释的管理以及模型的验证和应用。
用于估计违约概率的数据少于5年,违约概率计量未遵守底线要求。
参数估计未考虑经济周期影响;未建立经济周期的研究跟踪机制。
在申请范围内,违约定义不审慎、不统一或实施不一致。
违约概率估计的区分能力、稳定性和审慎性存在对风险计量有实质性影响的问题。
合格抵质押品的认定、拆分以及估值存在较大问题。
未开展有效的信用风险压力测试。压力测试未把握影响债务人还款能力的主要因素,压力情景严重程度不足。
未能验证低违约资产组合的评级模型。验证工作未覆盖关键评级标准的趋势变化分析。
内部评级结果未对业务经营和管理发挥有效的引导和约束作用。内部评级结果未在授信审批、风险监控、限额设定、信贷政策和风险报告等核心领域得到实质应用;或未在经济资本管理、风险偏好、损失准备计提、贷款定价、绩效考核和风险管理基础建设等高级领域有所体现,未制定实质应用计划。
监管部门认为对资本计量高级方法有实质影响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