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实施资本计量高级方法申请及验收规定(2024年) 第三十三条
第三十三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商业银行,不宜实施信用风险高级内部评级法:
存在第三十二条所列情形之一的。
在申请范围内,损失定义不审慎、不统一或实施不一致。
违约损失率估计的区分能力、稳定性和审慎性存在严重不足;违约损失率估计未反映经济衰退时期违约债项损失;违约损失率计量未遵守底线要求。
违约风险暴露估计的准确性和稳定性存在明显不足。
对非零售信用风险,在债务人评级、债项评级和违约风险暴露估计中重复考虑信用风险缓释的作用。
用于估计非零售违约损失率、违约风险暴露的数据少于7年;用于估计零售违约损失率、违约风险暴露的数据少于5年。
未在经济资本管理、风险偏好、损失准备计提、贷款定价、绩效考核、风险管理基础建设等领域实质应用。
监管部门认为对资本计量高级方法有实质影响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