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实施资本计量高级方法申请及验收规定(2024年) 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四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商业银行,不宜实施市场风险内部模型法:
市场风险管理政策制度体系或信息系统存在较大问题,不能有效支持账簿划分、数据管理、估值、监管资本计量、限额设定及监控、压力测试、新产品审批、市场风险报告、验证以及内部模型应用。
交易台划分不满足相关要求。交易台没有设置独立的会计账目,交易台损失无法独立观测。未结合交易策略进行投资组合管理和限额设定、监控。
内部模型估值结果与会计入账估值结果存在较大差异。
内部模型未能包含对资本计量结果有实质性影响的风险因子,风险因子合格性认定不满足相关要求。
内部模型计算方法和重要参数选择存在较大问题;计算压力预期尾部损失的压力期间追溯期过短,未覆盖2007年以来的市场变化;缺少历史压力情景的重检机制;未及时向高级管理层报送计量结果。
损益归因测试不满足相关要求;交易台损益归因测试落在红区;损益归因测试频率低于每月;损益归因测试积累数据少于1年。
未制定合理的市场风险压力测试方案;不具备按日进行压力测试的能力;未向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报送压力测试结果。
进行模型验证时,返回检验选取的置信区间、计算方法以及使用的历史数据期限未能与计算预期尾部损失时保持一致;返回检验数据积累少于1年;返回检验显示模型存在较大问题。
内部模型未应用到银行日常市场风险管理过程中,交易限额与内部模型的计量结果缺乏联系。
监管部门认为对资本计量高级方法有实质影响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