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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实施资本计量高级方法申请及验收规定(2024年) 第三章

第三章 申请验收

第十六条 商业银行申请实施资本计量高级方法,应进行自评。 第十七条 自评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实施规划完成情况,自评专家团队资质情况,自评范围、方法、流程、发现的问题,整改措施以及自评结论等。 第十八条 商业银行在自评基础上,认为具备实施资本计量高级方法条件或满足在操作风险标准法中采用自身损失数据自行计算内部损失乘数要求的,自主向监管部门提交评估申请。 第十九条 商业银行提交的资本计量高级方法评估申请材料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第二十条 依照资本计量高级方法申请范围,各风险类别模型相关材料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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