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商业银行实施资本计量高级方法申请及验收规定(2024年) 第四章 商业银行实施资本计量高级方法申请及验收规定(2024年) 第四章 第四章 评估及验收流程 第二十一条 监管部门根据商业银行的申请材料,决定是否受理并开展申请验收。对于尚未达到申请条件的商业银行,不予受理。 第二十二条 受理商业银行评估申请后,监管部门可运用现场检查、非现场监管等各种方法开展评估,揭示商业银行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要求,出具评估意见。 第二十三条 监管部门可组建资本计量高级方法监管验收团队。验收团队成员主要在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派出机构内部产生,应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技能和监管经验,熟悉资本计量高级方… 第二十四条 商业银行应建立整改工作机制,根据评估意见制定整改方案,开展整改。整改方案至少包括整改内容、措施、计划和进展情况等。 第二十五条 商业银行经整改,认为符合监管要求的,自主向监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 第二十六条 验收申请材料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第二十七条 根据商业银行验收申请,监管部门对商业银行资本计量高级方法实施情况进行验收,核查是否完成整改、是否满足资本计量高级方法的实施要求,出具验收意见。 第二十八条 商业银行根据验收意见自主向监管部门提出实施申请。实施申请材料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第二十九条 监管部门应对商业银行的申请作出验收通过、有条件验收通过或验收不通过的决定。 第二十条 目录 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