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保护规划编制审批办法(2014年)

发布机关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效力 现行有效
(2014年10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0号公布 自2014年12月29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规范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保护规划编制和审批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保护规划的编制和审批,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对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实施保护管理,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保护范围内从事建设活动,改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居住环境,应当符合保护规划。 第四条 编制保护规划,应当保持和延续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的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维护历史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正确处理经济社… 第五条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保护规划应当单独编制,下列内容应当纳入城市、镇总体规划: 第六条 历史文化街区所在地的城市、县已被确定为历史文化名城的,该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应当依据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单独编制。 第七条 编制历史文化名城、名镇、街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应当符合历史文化名城、名镇、街区保护规划。 第八条 历史文化名城批准公布后,历史文化名城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历史文化名镇、名村批准公布后,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 第九条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街区保护规划的编制,应当由具有甲级资质的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承担。 第十条 编制保护规划,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采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基础资料。 第十一条 编制保护规划,应当进行科学论证,并广泛征求有关部门、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必要时,可以举行听证。 第十二条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第十三条 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第十四条 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第十五条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保护规划确定的核心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按照以下方法划定: 第十六条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街区保护规划的规划期限应当与城市、镇总体规划的规划期限相一致。 第十七条 保护规划成果应当包括规划文本、图纸和附件,以书面和电子文件两种形式表达。 第十八条 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保护规划成果编制阶段,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专家对保护规划的… 第十九条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规定审批。 第二十条 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中国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经依法批准后30日内,组织编制机关应当报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备案。报送备案时,应当提交下列… 第二十一条 保护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及时公布经依法批准和备案的保护规划。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护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可以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修改保护规划: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经依法批准并公布的保护规划,服从规划管理,并有权就涉及其利害关系的建设活动是否符合保护规划的要求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查询。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地方人民政府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或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第二十六条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保护规划编制审批中涉及文物保护内容的,应当符合文物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4年12月29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