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保护规划编制审批办法(2014年) 第二十四条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保护规划编制审批办法(2014年)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地方人民政府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未组织编制保护规划的; 未按照法定程序组织编制保护规划的; 擅自修改保护规划的; 未将批准的保护规划予以公布的。 第二十三条 目录 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