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保护规划编制审批办法(2014年)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或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违反规划批准在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进行新建、扩建活动或者违反规定批准对历史建筑进行迁移、拆除的;
违反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界限(紫线)等城乡规划强制性内容的规定核发规划许可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