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保护规划编制审批办法(2014年) 第六条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保护规划编制审批办法(2014年) 第六条 第六条 历史文化街区所在地的城市、县已被确定为历史文化名城的,该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应当依据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单独编制。 历史文化街区所在地的城市、县未被确定为历史文化名城的,应当单独编制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并纳入城市、镇总体规划。 第五条 目录 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