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保护规划编制审批办法(2014年) 第七条
第七条 编制历史文化名城、名镇、街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应当符合历史文化名城、名镇、街区保护规划。
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的规划深度应当达到详细规划深度,并可以作为该街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街区保护范围内建设项目的规划许可,不得违反历史文化名城、名镇、街区保护规划。
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的规划深度应当达到详细规划深度,并可以作为该街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街区保护范围内建设项目的规划许可,不得违反历史文化名城、名镇、街区保护规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