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保护规划编制审批办法(2014年) 第五条

第五条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保护规划应当单独编制,下列内容应当纳入城市、镇总体规划:

保护原则和保护内容;

保护措施、开发强度和建设控制要求;

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保护要求;

核心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

需要纳入的其他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