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保护规划编制审批办法(2014年) 第五条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保护规划编制审批办法(2014年) 第五条 第五条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保护规划应当单独编制,下列内容应当纳入城市、镇总体规划: 保护原则和保护内容; 保护措施、开发强度和建设控制要求; 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保护要求; 核心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 需要纳入的其他内容。 第四条 目录 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