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保护规划编制审批办法(2014年) 第九条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保护规划编制审批办法(2014年) 第九条 第九条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街区保护规划的编制,应当由具有甲级资质的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承担。 历史文化名村保护规划的编制,应当由具有乙级以上资质的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承担。 第八条 目录 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