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保护规划编制审批办法(2014年)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保护规划成果应当包括规划文本、图纸和附件,以书面和电子文件两种形式表达。

规划成果的表达应当清晰、规范,符合城乡规划有关的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