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保护规划编制审批办法(2014年) 第十九条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保护规划编制审批办法(2014年) 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规定审批。 保护规划报送审批文件中应当附具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审查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经听证的,还应当附具听证笔录。 第十八条 目录 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