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保护规划编制审批办法(2014年) 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中国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经依法批准后30日内,组织编制机关应当报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备案。报送备案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保护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的相关材料;
保护规划的批准文件;
以书面和电子文件两种形式表达的规划文本、图纸和附件;
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审查意见;
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保护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的相关材料;
保护规划的批准文件;
以书面和电子文件两种形式表达的规划文本、图纸和附件;
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审查意见;
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