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企业管理工作规范(2015年) 第四章 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企业管理工作规范(2015年) 第四章 第四章 报检企业分类管理 第十九条 检验检疫机构对报检企业实施信用管理,按照《出入境检验检疫企业信用管理办法》(质检总局2013年公告第93号)及相关规定进行信用信息采集和信用等级评定。对代理报检… 第二十条 检验检疫机构对报检人员实施差错记分管理,按照“出入境检验检疫企业信用信息采集条目”进行计分,列入报检企业的信用记录。 第二十一条 检验检疫机构根据代理报检企业信用状况、管理水平、业务能力等,设置一类、二类、三类、四类四个管理类别。 第二十二条 一类代理报检企业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第二十三条 二类代理报检企业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第二十四条 代理报检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适用四类管理: 第二十五条 代理报检企业未发生本规范第二十四条所列情形,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适用三类管理: 第二十六条 代理报检企业符合本规范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以及四类企业自检验检疫机构作出类别调整决定之日起满1年未再发生本规范第二十四条所列情形的,可以向备案的检验检… 第二十七条 检验检疫机构接受代理报检企业申请后,对材料齐全,符合规定的,报直属检验检疫局核准。 第二十八条 对于代理报检企业不符合原管理类别适用条件,应当向下调整管理类别的,由备案的检验检疫机构提出类别调整建议,报直属检验检疫局核准。 第二十九条 检验检疫机构按照守法便利原则,对不同类别的代理报检企业实施相应的差别管理措施。其中一类和二类企业适用相应的便利措施,三类企业适用常规管理措施,四类企业适用严格监… 第三十条 对一类代理报检企业,优先享受检验检疫便利措施;可以设立专用报检窗口,优先办理报检、查验和放行手续;优先办理预约报检和预约查验手续;除检验检疫机构有特殊要求外,报… 第三十一条 对二类代理报检企业,享受检验检疫便利措施;可以办理预约报检和预约查验手续;除检验检疫机构有特殊要求外,报检随附单据不齐全的,可以先接受报检材料,在规定时限内补齐… 第三十二条 对三类代理报检企业,适用常规管理措施;可以办理预约报检和预约查验手续。 第三十三条 对四类代理报检企业,对其报检业务在正常查验比例基础上增加10%至30%;不予实施无纸化报检;加大日常监督检查力度;主要负责人应接受检验检疫政策法规强化培训,提高… 第十八条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