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企业管理工作规范(2015年) 第四章 报检企业分类管理 第二十六条 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企业管理工作规范(2015年) 第二十六条 第四章 报检企业分类管理 第二十六条 代理报检企业符合本规范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以及四类企业自检验检疫机构作出类别调整决定之日起满1年未再发生本规范第二十四条所列情形的,可以向备案的检验检疫机构提出向上逐级调整管理类别的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代理报检企业适用分类管理申请书》; 《代理报检企业经营管理状况评估报告》。 第二十五条 目录 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