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企业管理工作规范(2015年) 第四章 报检企业分类管理 第二十五条 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企业管理工作规范(2015年) 第二十五条 第四章 报检企业分类管理 第二十五条 代理报检企业未发生本规范第二十四条所列情形,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适用三类管理: 首次备案的; 首次备案后,管理类别未发生调整的; 一类企业不符合原管理类别适用条件,并且不符合二类管理类别适用条件的; 二类企业不符合原管理类别适用条件的。 第二十四条 目录 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