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企业管理工作规范(2015年)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五条 代理报检企业未发生本规范第二十四条所列情形,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适用三类管理:

首次备案的;

首次备案后,管理类别未发生调整的;

一类企业不符合原管理类别适用条件,并且不符合二类管理类别适用条件的;

二类企业不符合原管理类别适用条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