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企业管理工作规范(2015年)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 代理报检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适用四类管理:

出入境检验检疫信用B级以下;

1年内有违法违规行为,被检验检疫机构行政处罚;

上一年度报检差错率在5%以上;

假借检验检疫机构名义向委托人收取费用;

未按规定办理代理报检企业备案信息变更、报检人员备案及变更等相关手续;

未按规定提交《代理报检业务报告》;

报检的货物涉嫌违反检验检疫法律法规规定,拒不接受或者拒不协助检验检疫机构进行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