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企业管理工作规范(2015年)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三条 二类代理报检企业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已适用三类管理1年以上;

出入境检验检疫信用B级以上,且适用信用B级以上管理1年以上;

连续1年未被检验检疫机构行政处罚或暂停代理报检业务;

上一年度报检差错率在3%以下;

上一年度代理报检的批次或货值在直属检验检疫局辖区范围内代理报检企业的平均水平以上;

按规定办理代理报检企业备案信息变更、报检人员备案及变更等相关手续;

按规定提交《代理报检业务报告》;

连续1年在人民银行、商务、海关、税务、工商、外汇等相关部门没有严重失信或违法违规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