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企业管理工作规范(2015年) 第三十三条

第三十三条 对四类代理报检企业,对其报检业务在正常查验比例基础上增加10%至30%;不予实施无纸化报检;加大日常监督检查力度;主要负责人应接受检验检疫政策法规强化培训,提高依法经营、诚实守信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