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企业管理工作规范(2015年) 第五章 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企业管理工作规范(2015年) 第五章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 报检企业办理报检业务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检验检疫规章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报检企业办理备案手续时,应当对所提交的材料以及所填报信息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且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检验检疫机构对报检企业的报检业务进行监督检查,报检企业应当积极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第三十七条 检验检疫机构可以公布报检企业的信用等级、分类管理类别和报检人员的报检差错记录情况。 第三十八条 代理报检企业应当在每年3月31日前提交上一年度的《代理报检业务报告》,主要内容包括:企业基本信息、遵守检验检疫法律法规情况、报检业务管理制度建设情况、报检人员管… 第三十九条 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对《代理报检业务报告》的内容进行审查;需要进行现场审核的,检验检疫机构应当进行现场审核。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问题的,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四十条 鼓励报检协会等行业组织实施报检企业行业自律管理,开展报检人员能力水平认定和报检业务培训等,促进报检行业的规范化、专业化,防止恶性竞争。 第四十一条 鼓励报检人员参加报检人员能力水平认定和报检业务培训,提高报检工作效率。 第四十二条 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加强对报检协会等行业组织的监督管理和指导,充分发挥行业组织的预警、组织、协调作用,推动其建立和完善行业自律制度。 第三十三条 目录 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