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企业管理工作规范(2015年)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八条 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企业管理工作规范(2015年) 第三十八条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八条 代理报检企业应当在每年3月31日前提交上一年度的《代理报检业务报告》,主要内容包括:企业基本信息、遵守检验检疫法律法规情况、报检业务管理制度建设情况、报检人员管理情况、报检档案管理情况、报检业务情况及分析、报检差错及原因分析、自我评估等。 第三十七条 目录 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