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企业管理工作规范(2015年)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 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企业管理工作规范(2015年) 第三十七条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 检验检疫机构可以公布报检企业的信用等级、分类管理类别和报检人员的报检差错记录情况。 第三十六条 目录 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