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企业管理工作规范(2015年) 第四章 报检企业分类管理 第二十八条 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企业管理工作规范(2015年) 第二十八条 第四章 报检企业分类管理 第二十八条 对于代理报检企业不符合原管理类别适用条件,应当向下调整管理类别的,由备案的检验检疫机构提出类别调整建议,报直属检验检疫局核准。 第二十七条 目录 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