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企业管理工作规范(2015年)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报检企业应对报检资料建档保存。自检验检疫完毕之日起,出境报检资料应保存2年,入境报检资料应保存3年。

具备条件的报检企业,经检验检疫机构核准,其报检资料可以电子形式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