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企业管理工作规范(2015年) 第三章 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企业管理工作规范(2015年) 第三章 第三章 报检业务 第十三条 报检企业可以向检验检疫机构办理下列报检业务: 第十四条 报检企业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口岸或者检验检疫监管业务集中的地点向检验检疫机构办理本企业的报检业务。 第十五条 报检企业应当通过本企业的报检人员办理报检业务。自理报检企业可以委托代理报检企业代为办理报检业务。 第十六条 代理报检企业办理报检业务时,应当向检验检疫机构提交委托人授权的《代理报检委托书》。委托书应当列明货物信息、具体委托事项、委托期限等内容,并加盖委托人、代理报检企… 第十七条 代理报检企业代缴出入境检验检疫费的,应当将出入境检验检疫收费情况如实告知委托人,不得假借检验检疫机构名义向委托人收取费用。 第十八条 报检企业应对报检资料建档保存。自检验检疫完毕之日起,出境报检资料应保存2年,入境报检资料应保存3年。 第十二条 目录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