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企业管理工作规范(2015年) 第三章 报检业务 第十六条 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企业管理工作规范(2015年) 第十六条 第三章 报检业务 第十六条 代理报检企业办理报检业务时,应当向检验检疫机构提交委托人授权的《代理报检委托书》。委托书应当列明货物信息、具体委托事项、委托期限等内容,并加盖委托人、代理报检企业的公章。 代理报检企业应当在委托人授权范围内从事报检业务,并对委托人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合理审查。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