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对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管理的规定(2000年)

发布机关 海关总署
效力 已失效
第一条 根据《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以下简称《议定书》)缔约国之间的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以下简称受控物质)的进出口经营… 第三条 根据国际履约工作的要求和规定以及我国开展消耗臭氧层物质工作进展情况,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会同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海关总署制定、调整和颁布《中国进出口受控消耗臭氧层物… 第四条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和海关总署联合设立国家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管理办公室),管理办公室设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第五条 受控物质进出口是指《名录》所列物质以任何贸易方式(包括无偿提供、捐赠等方式)进出境的经营活动。 第六条 申请进出口受控物质的企业必须是依法成立的,具有进出口经营资格的独立法人。 第七条 企业进出口《名录》所列的物质(包括纯物质和任何含这些物质的混合物),须经管理办公室审查批准。 第八条 根据《中国逐步淘汰消耗臭氧层物质国家方案》及国家行业淘汰计划,管理办公室确定国家受控物质年度进出口配额,并根据当年某种受控物质实际出口情况,适时对该种受控物质年… 第九条 每年的十一月份,管理办公室确定下一年度各种受控物质的进出口配额总量,同时受理企业下一年度进出口配额申请。 第十条 申请受控物质进出口配额的企业,须提交以下材料: 第十一条 出口回收的受控物质的企业在提交出口申请时,必须向管理办公室提交有效的回收证明。 第十二条 管理办公室在受理企业受控物质进出口配额的申请后,依法进行审查,对符合规定的企业,确定其相应受控物质的进出口配额量;对不符合规定的企业不予下发配额。 第十三条 在国家下发的年度配额指标内,进出口企业需要分批次进出口受控物质时,应填写进出口计划表(附件1,2),并根据进出口计划填写分批进出口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申请单(附件… 第十四条 管理办公室根据分批进出口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申请单,审批和签发进出口审批单(附件5,6)。进出口审批单实行一单一批制,有效期为三个月。 第十五条 出口回收的受控物质的容器上,必须贴有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统一印制的“回收的消耗臭氧层物质”标志,并准确标示物质名称和含量。 第十六条 企业持进出口审批单,向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申领进出口许可证,中央管理的企业向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申领进出口许可证。海关凭进出口许可证监管验放。 第十七条 进出口许可证实行一证一批制,每份进出口许可证只能报关使用一次。进出口许可证的申领和管理按照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发布的有关进出口许可证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和海关总署根据各自的职责分工进行解释。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附:1. 《进口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配额申请书》(略) 2. 《出口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配额申请书》(略) 3. 《分批进口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申请单》(略) 4. 《分批出口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申请单》(略) 5. 《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口审批单》(略) 6. 《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出口审批单》(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