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关于加强对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管理的规定(2000年) 第十八条 关于加强对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管理的规定(2000年)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和海关总署根据各自的职责分工进行解释。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