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对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管理的规定(2000年) 第三条

第三条 根据国际履约工作的要求和规定以及我国开展消耗臭氧层物质工作进展情况,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会同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海关总署制定、调整和颁布《中国进出口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名录》(以下简称《名录》)。

对列入《名录》中的物质,实行进出口配额许可证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