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关于加强对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管理的规定(2000年) 第四条 关于加强对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管理的规定(2000年) 第四条 第四条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和海关总署联合设立国家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管理办公室),管理办公室设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第三条 目录 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