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关于加强对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管理的规定(2000年) 第二条 关于加强对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管理的规定(2000年) 第二条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以下简称《议定书》)缔约国之间的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以下简称受控物质)的进出口经营活动;向《议定书》第5条第1款国家可进出口新生和回收的受控物质;向《议定书》第2条国家只能出口回收的受控物质。 第一条 目录 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