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关于加强对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管理的规定(2000年) 第十二条 关于加强对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管理的规定(2000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管理办公室在受理企业受控物质进出口配额的申请后,依法进行审查,对符合规定的企业,确定其相应受控物质的进出口配额量;对不符合规定的企业不予下发配额。 第十一条 目录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