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对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管理的规定(2000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管理办公室根据分批进出口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申请单,审批和签发进出口审批单(附件5,6)。进出口审批单实行一单一批制,有效期为三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