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关于加强对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管理的规定(2000年) 第十五条 关于加强对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管理的规定(2000年)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出口回收的受控物质的容器上,必须贴有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统一印制的“回收的消耗臭氧层物质”标志,并准确标示物质名称和含量。 第十四条 目录 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