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对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管理的规定(2000年) 第十条
第十条 申请受控物质进出口配额的企业,须提交以下材料:
进出口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配额申请书(附件1,2)。
提交相应的受控物质上一年度的进出口、销售和使用情况的证明。
第一次申请进出口配额的企业,应提交1995-1997年受控物质的进出口、销售和使用情况的证明;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或经其授权的地方外经贸主管部门批准企业进出口经营资格的文件(正本复印件)。
管理办公室在受理受控物质进出口配额申请时,可以向申请人提出质询和要求补充有关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