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关于启用新版枪支管理证件的通知(1997年)

发布机关 公安部
效力 现行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的规定,公安部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用枪持枪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枪持枪证》、《民用枪支(弹药)制造许可证》、《民用枪支… 附件: 式样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用枪持枪证 1. 携带、使用公务用枪,必须携带本证。 2. 遇检查时应出示公务用枪持枪证 3. 注意保管,不得转借、赠送或交换,如有丢失应立即报告 4. 因调动等已不符合配备公务用枪条件,应主动将本证交回原 2. 采用缩微印刷,缩微字母为“CHINAQLANGZHENG”3.封二、封三打印后塑封,(制证时留塑封膜) 一、 使用、携带枪支必 二、 本证为在持枪单位 三、 注意保管,不得转 四、 本证涂改无效。 五、 本证需要填写的栏 一、 使用、携带枪支必 二、 本证为在持枪单位 三、 注意保管,不得转 四、 本证涂改无效。 五、 本证需要填写的栏 注: 此页由发证公安 二、 本证有效期三年,有效 三、 持证企业须定期向发证 四、 每年度由发证机关对持 五、 对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审验机关:(盖章)和国枪支管理法》行为的持证企 六、 登记内容如有变更应持 注: 此页由发证公安 二、 本证有效期三年,有效期满,持证企业应重新申领。 三、 持证企业须定期向发证机关和所在地公安机关报告年度 四、 每年度由发证机关对持证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进行一次审验,并填年度审验意见:写审验意见。 五、 对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审验机关:(盖章)和国枪支管理法》行为的持证企业,公安机关可暂扣或吊销本证 六、 登记内容如有变更应持本证和有关证明文件办理变更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