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关于启用新版枪支管理证件的通知(1997年)
发布机关
公安部
效力
现行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的规定,公安部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用枪持枪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枪持枪证》、《民用枪支(弹药)制造许可证》、《民用枪支…
附件:
式样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用枪持枪证
1.
携带、使用公务用枪,必须携带本证。
2.
遇检查时应出示公务用枪持枪证
3.
注意保管,不得转借、赠送或交换,如有丢失应立即报告
4.
因调动等已不符合配备公务用枪条件,应主动将本证交回原
2.
采用缩微印刷,缩微字母为“CHINAQLANGZHENG”3.封二、封三打印后塑封,(制证时留塑封膜)
一、
使用、携带枪支必
二、
本证为在持枪单位
三、
注意保管,不得转
四、
本证涂改无效。
五、
本证需要填写的栏
一、
使用、携带枪支必
二、
本证为在持枪单位
三、
注意保管,不得转
四、
本证涂改无效。
五、
本证需要填写的栏
注:
此页由发证公安
二、
本证有效期三年,有效
三、
持证企业须定期向发证
四、
每年度由发证机关对持
五、
对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审验机关:(盖章)和国枪支管理法》行为的持证企
六、
登记内容如有变更应持
注:
此页由发证公安
二、
本证有效期三年,有效期满,持证企业应重新申领。
三、
持证企业须定期向发证机关和所在地公安机关报告年度
四、
每年度由发证机关对持证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进行一次审验,并填年度审验意见:写审验意见。
五、
对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审验机关:(盖章)和国枪支管理法》行为的持证企业,公安机关可暂扣或吊销本证
六、
登记内容如有变更应持本证和有关证明文件办理变更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