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保险资产风险分类暂行办法 保险资产风险分类暂行办法(2024年) 发布机关 金融监管总局 效力 现行有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保险集团(控股)公司和保险公司(以下统称保险公司)的全面风险管理,准确评估投资风险,真实反映资产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保险资产是指保险资金运用形成的境内和境外投资资产。 第三条 保险公司应按照以下原则进行风险分类: 第四条 下列资产不包括在本办法之内: 第二章 固定收益类资产风险分类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固定收益类资产,包括但不限于: 第六条 固定收益类资产按照风险程度分为五档,分别为正常类、关注类、次级类、可疑类、损失类,后三类合称不良资产。 第七条 对固定收益类资产进行风险分类,应考虑以下风险因素: 第八条 保险公司应将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固定收益类资产至少归为关注类: 第九条 保险公司应将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固定收益类资产至少归为次级类: 第十条 保险公司应将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固定收益类资产至少归为可疑类: 第十一条 保险公司应将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固定收益类资产至少归为损失类: 第三章 权益类资产风险分类 第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权益类资产,包括但不限于: 第十三条 权益类资产按照风险程度分为三档,分别为正常类、次级类、损失类,后两类合称不良资产。 第十四条 保险公司应将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权益类资产至少归为次级类: 第十五条 保险公司应将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权益类资产至少归为损失类: 第四章 不动产类资产风险分类 第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不动产类资产,包括以物权或项目公司股权方式持有的投资性不动产以及主要投资于此类资产的股权投资基金等不动产金融产品。 第十七条 不动产类资产按照风险程度分为三档,分别为正常类、次级类、损失类,后两类合称不良资产。 第十八条 保险公司应将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动产类资产至少归为次级类: 第十九条 保险公司应将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动产类资产至少归为损失类: 第五章 风险分类管理 第二十条 保险公司应健全资产风险分类管理的治理结构,明确董事会、高级管理层和相关部门的职责。董事会对资产风险分类管理承担最终责任,监督高级管理层履行风险分类职责。高级管理… 第二十一条 保险公司应建立资产风险分类制度,内容包括分类流程、职责分工、分类标准、分类方法、内部审计、风险监测、统计报告等。资产风险分类方法一经确定,应保持相对稳定。 第二十二条 保险公司应建立投资职能部门负责初评、风险管理职能部门负责复核、董事会或其授权机构负责审批的工作机制,确保风险分类过程的独立性,以及分类结果的准确性和客观性。 第二十三条 保险公司资产风险分类的初评人员和复核人员应具备必要的业务管理、财务分析、法律合规等能力和知识,掌握资产风险分类的工作机制、标准和方法。保险公司应通过定期培训和后… 第二十四条 保险公司应强化信息系统保障,维护风险分类功能安全稳定运行,确保能及时有效调取资产相关信息。 第二十五条 保险公司进行资产风险分类的频率应不低于每半年一次。当出现影响资产质量的重大不利因素时,应及时调整风险分类结果。 第二十六条 保险公司将不良资产上调至正常类或关注类,资产应至少连续六个月符合相应资产分类标准,并履行风险分类审批程序。 第二十七条 保险公司应加强对资产风险的监测、分析、预警以及分类结果的应用,重点关注不良资产、频繁下调分类的资产,以及公允价值长期低于账面价值的长期股权投资等资产,动态监测风… 第二十八条 保险公司应加强档案管理,确保风险分类资料信息准确、连续和完整。 第二十九条 保险公司进行资产风险分类,不得出于粉饰财务报表、提升绩效等考虑随意调整资产风险分类结果,不得瞒报、漏报、故意迟报不良资产,不得将资产风险分类结果用于不正当竞争、… 第三十条 保险公司应将资产风险分类制度、程序和执行情况纳入保险资金运用内部控制审计。对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不实审计报告的,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或其派出机构可视情况采取责令保… 第三十一条 保险公司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完善分类制度,细化分类方法,但不得低于本办法提出的标准和要求,且与本办法的风险分类方法具有明确的对应和转换关系。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或其派出机构通过非现场监管、现场检查和现场调查等方式,对保险公司资产风险分类实施持续监管。 第三十三条 保险公司应按规定向保险资产负债管理监管信息系统定期报送资产风险分类情况,包括以账面余额为基础计量的风险分类结果、不良资产的成因分析和风险处置措施等信息。 第三十四条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或其派出机构将保险公司资产风险分类管理及结果纳入监管评价体系和偿付能力监管体系,审慎评估保险资产质量和风险,实施差异化监管。 第三十五条 保险公司违反资产风险分类监管要求的,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或其派出机构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第三十六条 保险公司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或其派出机构除采取本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监管措施外,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法规采取监管措施或实施行政…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对于优先股、永续债等,按照发行人对其债务工具或权益工具的分类,相应确认为固定收益类资产或权益类资产进行风险分类。 第三十八条 保险公司在资产风险分类过程中,应提升预计损失率计算的科学性,全面、真实、准确地反映资产质量和风险程度。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经营状况是指法人或非法人组织所处经济贸易环境,行业发展现状及前景,行业政策法规变化情况,企业财务状况、盈利情况、流动性水平等情况。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5年7月1日起施行。《中国保监会关于试行〈保险资产风险五级分类指引〉的通知》(保监发〔2014〕82号)同时废止。